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家救-192-2024100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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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葉淑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家護字第2031號審理在案,依上開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既免徵裁判費,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