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家救-207-2024111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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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相 對 人 劉秋伶 劉蘇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 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78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等生活困難,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聲請人乙○○則為外籍配偶,名下並無財產,聲請人等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又聲請人等本件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並經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等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渠等戶籍謄本為證。 經本院查閱聲請人等近三年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甲○○於上開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其他資產;聲請人乙○○於上開年度所得僅分別為0元、0元及106,091元,名下無其他資產,堪認聲請人等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等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等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