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家救-233-20241129-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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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33號 反 聲 請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曾彥傑律師(扶助律師) 反 聲 請 相 對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反聲請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間因反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反聲請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然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反聲請聲請人甲○○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3號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反聲請相對人乙○○、丙○○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因反聲請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反聲請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並有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在卷可參,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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