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家救-234-20241209-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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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林秀文 相 對 人 林春祥 林明 林玉珍 林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 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553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發生車禍事故,腳趾骨折行走不便,現失業在家,聲請人子女亦有家庭須扶養,聲請人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本件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並經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於112年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交通事故和解書及朱傳弘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10年、111年、112年之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可知聲請人三年度所得為51,800元、15,568元、0元,名下僅有一部汽車,且聲請人現因車禍骨折,行動不便,無法順利就業,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