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家救-252-2024121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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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楊雅芳 代 理 人 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曾揚律師 相 對 人 林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現由本院以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30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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