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家救-49-20250113-2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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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彌勇慈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分割遺產事件」 、第二行關於「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 為「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