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家簡-19-20250109-2

字號

家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3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2日所為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 參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