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家繼簡-22-20250124-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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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鄧凱文律師 被 告 廖O銘 廖O清 廖O蘭 李O飛 廖O真 李O 廖O霖 廖O彥 廖O萍 廖O玲 廖O湄 周O竹 李O英 李O姿 李O鋒 李O毅 謝O君 謝O勳 謝O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廖O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 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廖O川於民國43年11月7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兩造為廖O川之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上開不動產均已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完畢。而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亦未有契約約定不得分割遺產之情形,但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另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亦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廖O川於民國43年11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兩造為廖O川之再轉繼承人,就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公同共有人,業已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完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廖O川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相關人戶籍謄本、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9年8月25日辦理名義變更登記申請文件、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文件為證,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則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合理,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須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 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附表一: 被繼承人廖O川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廖O銘 1/120 2 廖O清 1/120 3 廖O蘭 1/120 4 李O飛 1/90 5 廖O真 1/90 6 李O 1/360 7 廖O霖 1/2240 8 廖O彥 1/2240 9 廖O萍 1/2240 10 廖O玲 1/2240 11 甲OO 1/420 12 廖O媚 1/420 13 周O竹 1/420 14 李O英 1/2240 15 李O姿 1/2240 16 李O鋒 1/2240 17 李O毅 1/2240 18 謝O君 1/1680 19 謝O勳 1/1680 20 謝O霖 1/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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