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死因贈與契約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家繼簡-42-20241224-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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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美 訴訟代理人 吳○怡 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中170萬元自擴張訴之聲明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3,31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49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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