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家繼簡-45-20250108-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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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佳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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