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家繼簡-52-20250225-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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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2號 原 告 洪柏鴻 洪啓豪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韻穎 被 告 洪巧茹 洪巧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嚴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洪欽賢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繼承人洪欽賢於民國83年4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附表一為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兩造為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均無意見,被告希望能分得系爭遺產,至於要怎麼分、分多少,由法院依法判決即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 親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定。  ㈡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83年4月11日死亡,而遺有系爭遺產, 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89號提存通知書、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第NA0000000號土地增值稅退稅支票、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4年2月3日投稅土字第1040650173號函、附表一編號2、3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車輛異動登記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1頁至第43頁、第61頁、第67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91頁至第199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上情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又兩造既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無人拋棄繼承,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協議,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㈢再者,遺產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繼承人之 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各繼承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相關因素,而為公平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本件遺產性質均為可分,直接分配予各繼承人並無顯然困難,認以原物分割為適當,由各繼承人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予以分割,應符合兩造之利益。  ㈣至於原告陳明就主文第1項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 假執行等語,惟遺產分割之裁判性質為形成訴訟,需待判決確定後始生分割效力,原告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 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另原告聲請就主文第1項勝訴部分宣告准為假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 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一:被繼承人洪欽賢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或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89號提存金 374,38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4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20 4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所開立第NA0000000號土地增值稅退稅支票 22,36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名稱 應繼分比例 1 洪柏鴻 1/4 2 洪啓豪 1/4 3 洪韻穎 1/4 4 洪巧茹 1/8 5 洪巧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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