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家繼訴-110-20241205-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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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筱紋 楊毓琦 龍誼 陳羿霖 張雅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乙○○、丙○○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前經核定為3,512,644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