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家繼訴-136-20250206-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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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顏含容 訴訟代理人 王妍玉律師 被 告 顏均育 顏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4「遺產項目」欄有關「聯邦商 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之記載,應更正 為「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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