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家繼訴-41-2024123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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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丁巧柔 被 告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吳益明 吳桂蘭 吳有財 劉燕琴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吳益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燕琴,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燕琴,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