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3-家繼訴-45-20250319-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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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王玉梅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 被 告 王宜媛 兼 訴訟代理人 王宜仁 被 告 王廷哲 王立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景平路182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景平路180號」。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8953.4單位」之記載 ,應更正為「78953.4單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