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3-家繼訴-45-20250319-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王玉梅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 被 告 王宜媛 兼 訴訟代理人 王宜仁 被 告 王廷哲 王立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景平路182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景平路180號」。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8953.4單位」之記載 ,應更正為「78953.4單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