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家繼訴-87-2025020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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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貳、二、(一)項第一、二行關於 「被告乙○○、丙○○、戊○○、庚○○、辛○○、李郁芳、李孟真、乙○○ 同意變價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丙○○、戊○○、庚 ○○、辛○○、李郁芳、李孟真、乙○○、丙○○同意變價分割」。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貳、三、(二)、⒉項第二、三行 關於「被告乙○○、丙○○、戊○○、庚○○、辛○○、李郁芳、李孟真、 乙○○到庭表示同意變價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丙 ○○、戊○○、庚○○、辛○○、李郁芳、李孟真、乙○○、丙○○到庭表示 同意變價分割」。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編號11「繼承人」所載「被告辛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 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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