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家聲-105-20250206-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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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