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家聲-108-20241225-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鄭雅裕 代 理 人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親字第46號於民國1 13年9月5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親字第46號事件之當 事人,上開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期間聲請人並未陳述「當嫁妝」,然當日筆錄內容與聲請人所述不符,爰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資勘驗確認是否誤繕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於104年8月7日之修正理由,包括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親字第4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筆錄內容是否與當日所述相符之理由為本件聲請,又該次法庭錄音內容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事項,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