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家聲-70-20241021-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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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蘇茂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離婚事件,聲請人 為該事件當事人蘇○之訴訟代理人。於第一次民國113年6月12日開庭時,係由顏妃琇法官擔任審判長,然於同年8月21日第二次開庭時,仍由顏妃琇法官擔任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該審判長應予以迴避等語。 二、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嗣經本院於113年8 月30日以113年度家聲第7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2紙及收文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