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3-家聲-73-20241029-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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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11 3年度家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再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4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 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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