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3-家聲-80-202410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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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乙○○為鈞院111年度婚字第36號離 婚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當日兩造成立和解之合意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11年10月25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號離婚等事件經與本院109年度婚字第748號離婚等事件合併審理,前開2案件並於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成立和解,上開訴訟事件即於同日終結並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5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