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家聲-88-202411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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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林姿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 9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訊問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 字第59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之當事人,因該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開庭時追加原告林雪子開庭時為閩南語證述,部分筆錄記載不完整,有損原告證明系爭土地確實為被繼承人楊清水借名登記於被告楊維震名下、系爭土地分配契約書為被繼承人楊清水與其全體繼承人共同預立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系爭土地分配契約書形式真正等情,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及更正筆錄之必要等語。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