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家補-328-202411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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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楊川世 被 告 楊曾𥽋 楊長泰 楊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 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為核計依據。又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再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另按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在回復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 一項係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為由,請求塗銷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登記,塗銷後再依聲明第二項分割系爭不動產,揆諸前開見解,原告聲明第一項目的在塗銷登記,以保障原告對該不動產之繼承權,據此計算原告聲明第一項所得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344,995元(計算式=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價額×原告之特留分1/8);至原告聲明第二項,應以原告請求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遺產計算所得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應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其取得特留分比例即8分之1,其餘遺產(即附表中除編號2以外之其他遺產)則已分別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及兩造協議分配完畢,故原告聲明二主張可得利益為2,344,995元(計算式=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價額×1/8)。 (二)原告上開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核原告本件終 局目的係待塗銷系爭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後,而得就系爭不動產予以分割,應認其數項標的之經濟利益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44,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楊水林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號1至4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77,376,000 計算式=260000元/平方公尺×297.6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26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297.6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77,376,000元 前已分配完畢。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8,759,960 計算式=279000元/平方公尺×67.24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27.9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67.24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8,759,960元 原物分割,應依特留分比例分割予原告,由原告持分共有8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3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之建物 (權利範圍:1/3) 3,8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核定之金額。 前已分配完畢。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8) 168,994 計算式=1900元/平方公尺×1601平方公尺X1/1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額。 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8) 6,439 計算式=1900元/平方公尺×61平方公尺×1/1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8) 93,800 計算式=670元/平方公尺×2520平方公尺×1/1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9) 105,956 計算式=1600元/平方公尺×298平方公尺×2/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500,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前已分配完畢。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61,928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CNY) 14,525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USD) 644,232 11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300,000 12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320,000 13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32,226 14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16,179 15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文化路郵局帳戶存款 11,097 1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960 17 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USD) 292,603 18 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80,166 19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埔墘分部帳戶存款 2,704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A2(美元) 154,461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鋒裕匯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澳幣) 81,480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柏瑞ESG量化債N美 852,970 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鋒裕實質多重ND美元 394,883 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柏瑞ESG多重資產N美 363,508 25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基金 281,481 26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基金 229,532 27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公司債 216,471 28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公司債 199,431 29 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 413,521 30 悠遊卡儲值股份有限公司 63 31 錸德股票 (1000股) 9,390 (計算式:9.39×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9.39元計算 32 中興商銀股票 (2217股)(已下市) 22,170 (計算式:10×2217)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10元計算 33 旺宏股票 (1326股) 35,736 (計算式:26.95×132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6.95元計算 34 茂矽股票 (92股) 3,008 (計算式:32.7×92)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2.7元計算 35 華邦電股票 (3207股) 84,344 (計算式:26.3×3207)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6.3元計算 36 矽統股票 (1203股) 69,293 (計算式:57.6×1203)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57.6元計算 37 大同股票 (1000股) 57,100 (計算式:57.1×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57.1元計算 38 國碩股票 (1000股) 23,100 (計算式:23.1×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3.1元計算 39 日勝生股票 (1000股) 11,050 (計算式:11.05×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1.05元計算 40 山隆股票 (1000股) 24,750 (計算式:24.75×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4.75元計算 41 華票股票 (1000股) 15,650 (計算式:15.65×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5.65元計算 42 國票金股票 (1000股) 15,700 (計算式:15.7×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5.7元計算 43 麗嬰房股票 (1000股) 6,890 (計算式:6.89×1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89元計算 44 寶華股票 (1869股)(已停業) 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45 三采股票 (3500股)(已下市) 35,000 (計算式:10×3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10元計算 遺產總價額 102,592,551 原告請求分割之利益 2,34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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