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家補-332-202411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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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滿爵 被 告 陳秀霞 葉國義 葉淵文 葉潤青 葉玹甯 陳國隆 葉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7,18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原告應繼分1/3=4,577,18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陳福開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11,249,000 計算式=175,000元/平方公尺×64.28平方公尺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2,482,560 計算式=192,000元/平方公尺×12.93平方公尺 遺產總價額 13,73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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