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3-家補-357-2024102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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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7號 原 告 曾靖雯 被 告 曾語婷 曾國星 曾琍瑩 曾國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453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原告應繼分1/5=3,220,45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曾勝義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弄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5,566,250 計算式=29.65萬元X52.5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29.65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52.5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5,566,250元 編號1不動產、編號5股票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各5分之1比例分配;編號2至3存款部份由兩造各取得5分之1。 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8/410000) 2 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03,03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3 郵局帳戶存款 329,735 4 板信商業銀行股票(324股)(未上市) 3,240 (計算式:324X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遺產總額 16,102,264 原告所得利益 3,2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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