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返還遺產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家補-464-2024100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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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曹慶隆 相 對 人 曹璟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捌 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另按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主張關於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全體繼承人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2,559元;另請求分割遺產所得之款項部分,依聲請人主張之金額即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0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返還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2,559元,則依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保平段781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4.8㎡ 陽台: 13.76㎡ 總面積: 98.5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屋齡相仿同路同巷42號4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01,487元。(計算式:101,487×98.56=10,002,559元)。 10,002,559元 總價 10,002,5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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