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家補-503-2024100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A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A03、A04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惟未於起訴狀上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 明,僅泛謂訴之聲明為「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增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扣除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伍佰零柒元」等語,核其訴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為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黃碧麗之繼承系統表。    ㈡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