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確認遺囑無效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3-家補-538-202502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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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8號 原 告 楊徐淑美 徐坤玉 被 告 徐琨翔 徐筱媛 徐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 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又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徐永壽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二人及被告徐永發均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各3分之1、特留分各9分之1,被告徐琨翔、徐筱媛則為遺囑之受遺贈人。徐永壽於108年6月21日所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為無效等情,並於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系爭遺囑無效;㈡被告徐琨翔應將徐永壽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8月9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公同共有法律關係;㈢被告徐筱媛應給付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93,711元及利息;㈣被告徐筱媛應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共422股返還予全體繼承人;㈤被告徐永發應給付原告楊徐淑美408,709元及利息;備位聲明請求:㈠同於先位聲明㈡;㈡被告徐筱媛應分別給付原告二人各10,995元及利息;㈢同於先位聲明㈤。 (二)本件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均含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遺贈登記,另關於請求被告徐永發應向原告楊徐淑美給付408,709元部分,依原告先、備位聲明之主張訴訟標的價額亦皆相同,而請求被告徐筱媛給付之金額則以先位聲明為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規定,以先位請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可。又原告先位聲明確認系爭遺囑無效與塗銷系爭不動產遺贈登記,自經濟上觀之兩者訴訟目的既屬一致,是擇其中標的價額較高之塗銷請求部分核定已足;而系爭不動產依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最新交易行情平均每坪約624,000元,以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面積76.84平方公尺計算之,價額約為14,504,318元(計算式:624,000元×76.84×0.3025=14,504,318元);經核原告就此主張之真意,當係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利益起訴請求,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按系爭不動產整體交易價值之14,504,318元,作為認定本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原告先位聲明第三、五項應分別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計算所得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先位聲明第四項請求返還之板信商業銀行股票則以每股面額10元計之,故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之可得利益應為15,010,958元(計算式:14,504,318元+93,711元+408,709元+4,220元=15,010,958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10,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4,1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徐永壽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4,504,318 計算式: 624,000元×76.84×0.3025 依原告提供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62.4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所有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6.84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4,504,318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4) 2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存款 43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金額核定價額 3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光復橋郵局帳戶存款 28,613 4 板信商業銀行股票 (422股) 4,220 (計算式:422×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1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