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家補-629-202502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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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永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吳雅琳 相 對 人 陳東榮 陳銘章 陳美環 被 代位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信華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信華就分割與相對人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陳信華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22,7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陳信華之應繼分1/4=6,922,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15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47.47㎡ 陽台: 5.50㎡ 騎樓: 18.09㎡ 總面積: 71.0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之55號1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97,612元。(計算式:197,612×71.06=14,042,309元)。 14,042,309元 2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15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65.56㎡ 陽台: 5.50㎡ 總面積: 71.06㎡ 依聲請人所提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206號2樓屋齡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49,853元。(計算式:149,853×71.06=10,648,554元)。 10,648,554元 3 郵局定存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00,000元 4 土地銀行存單 2,000,000元 總價 27,690,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