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交付子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抗再-3-20250120-1
字號
家親聲抗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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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理 由 一、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例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3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然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此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