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交付子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抗再-3-20250305-3

字號

家親聲抗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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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再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113年度家親聲抗再 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1月24日送達抗告人,經本院於114年2月11日查詢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情形,均查無抗告人有補繳裁判費之情,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於114年2月12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惟本院其後於114年2月14日始收到抗告人繳納裁判費之收據,方知抗告人前已於114年2月7日補繳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院駁回抗告人再審聲請之原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聲請將原裁定廢棄如主文所示。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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