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抗再-4-20241217-1

字號

家親聲抗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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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0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然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此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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