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家親聲抗再-5-20241219-1

字號

家親聲抗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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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3號裁定聲 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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