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抗-127-20250305-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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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丙○○ 己○○ 乙○○ 丁○○ 戊○○ 共 同 代 理 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足額 抗告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抗告人5人提起抗告,實體法 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提起本件請求給付 扶養費等抗告,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 而有差異,故應各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共計5 ,000元。抗告人5人僅繳納1,000元,尚餘4,000元未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楊朝舜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