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家親聲抗-39-20241223-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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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丁○○ 丙○○ 乙○○ 共 同 代 理 人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 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原審命抗告人丁○○、乙○○自民國112年5月20日 起;抗告人丙○○自112年5月6日起,均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相對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裁定提起抗告。  ㈠查原審認:①相對人以現有資力及所領取之補助,尚不足以維 持其每月之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②抗告人三人為相對人子女依法自應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③依新北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3,021元,新北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萬5,800元,併參酌相對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需要、醫療支出、經濟能力、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等綜合判斷,認相對人每月生活所需扶養費扣除其每月所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065元後,其每月所需之生活費用應以15,000元為適當;④抗告人資力並無重大差異,考量抗告人之身分、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抗告人以1:1:1負擔相對人之扶養費,即抗告人每月應分擔相對人扶養費用各為5,000元;⑤抗告人於85、86年間,因與抗告人外祖母發生爭執,曾短暫與相對人同住,此一期間抗告人生活費用由相對人委由其女友即雇主直接支付,足徵相對人雖有相當期間未善盡保護教養及撫育抗告人之情事,同住期間所提供之照顧品質亦多有可指謫處,然對於抗告人之生活及成長,尚承擔部分之扶養責任而非毫無貢獻,難認相對人所為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從而抗告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屬無據;⑥相對人自兩造分居後,僅與抗告人同住約半年期間,其餘期間未負擔家計,亦未善盡其身為人父之給付扶養費用及照顧子女之義務,如令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完全之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不免有違事理之衡平,顯失公平,併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及情節、抗告人受扶養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抗告人每月應負擔相對人之扶養費均減輕為2,000元為適當等情,經核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主張:原裁定未審酌相對人於同住期間之惡意容任 ,致抗告人丁○○等於同住之短暫期間遭共居之伯父與表兄弟以言語或肢體暴力欺凌,甚且險遭相對人友人酒後姓侵,相對人更有猥褻抗告人之行為,倘命抗告人丁○○等對未曾履行人父責任之相對人負扶養義務,實有違事理之平等語。查抗告人主張丁○○曾遭相對人友人性侵未遂、丙○○遭相對人強制猥褻之事實,固據證人即抗告人母親戊○○到庭證稱:有聽孩子提過相對人將他的友人帶回家裡留宿,帶回家裡喝酒吧。伊知道抗告人丁○○曾遭相對人友人酒後差點性侵,是丁○○本人告訴伊,他說他睡到半夜,就有人摸他,他被驚醒後有掙扎,褲子被推到大腿及膝蓋間。事發時是他住在鶯歌時,應該民國85、86年。丁○○是95、96年判決離婚之後二、三年告訴伊,過年回來圍爐時聊天聊起的。伊知道抗告人丙○○曾遭相對人本人闖入臥室摸胸、猥褻,因為我跟丙○○說姐姐有發生性侵的事你為何沒有告訴我,他才跟我說他也發生被撫摸胸部、差一點被性侵。丙○○他說他睡到半夜,房門有人打開上床睡覺,當下丙○○心想說是他生父回來了,所以他也並沒有起床打招呼就繼續睡,就在丙○○剛睡下沒有十分鐘就被驚嚇起,當時有人摸她的胸部,當時他受到驚嚇,一動也不動,在等待看那隻手會不會停下來但是並沒有,於是丙○○就來各翻身讓對方知道,他已被驚擾後來對方就停止撫摸動作轉身睡覺,丙○○如何知道這個人是她的生父,因為他第二天起床他生父就在她身邊睡覺等語(見本院卷第169至171頁)。且抗告人丁○○到庭結稱:那一天他跟他的朋友是在外面喝酒,他的朋友跟我的小叔說先行回到家裡那位朋友他叫阿穎,他們酒氣很重這位朋友等我的小叔回房後才打開我的房門,他就蹲在我的床邊跟我說一些愛慕我的話,然後就開始親吻我,我當下很害怕我不敢出聲也是有稍微的閃躲,後來他發現我有點清醒就開始變本加厲強行脫我的衣褲,我那個時候就非常大力反抗甚至開始有尖叫發出生聲音,他因為害怕會驚擾旁邊的弟弟妹妹就起身離開。很多年之後才跟我妹妹說這件事,之後又過了幾年才跟媽媽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另抗告人丙○○結稱:那是我半夜晚上睡覺時候,我睡比較旁邊靠近然後有人開門進來,我沒有去看是誰但是有人從我腳邊上來,躺在我身旁像是抱著我睡覺我沒有理會就繼續睡,然後突然覺得有人在撫摸我的胸部,我當下就不敢動很害怕一直摸我不舒服我有稍微動了一下就停止撫摸的動作,之後不知道過了多久又有再撫摸的動作,我害怕不敢動,就停止撫摸的動作到我睡著,早上起來大約六、七點我就看到我生父仰躺著睡在我旁邊,我就跑去客廳。大概在我21、22歲時跟我姐姐說,27、28歲時跟我媽媽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73、174頁)。然上開證人證詞及當事人訊問內容,均無法證明相對人容忍或與其友人共謀對抗告人丁○○著手實施強制性交行為,且丙○○於事發時並未確認何人撫摸其胸部,僅因隔天早上起床看到相對人睡在身旁,才認定係相對人所為,何況證人戊○○係事發多年後才聽聞丁○○、丙○○之陳述,均無從執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是抗告人主張應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難認可採。  ㈢故原審命抗告人丁○○、乙○○自112年5月20日起、丙○○自112年 5月6日起,均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相對人2,000元,應予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 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再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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