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家親聲-225-202501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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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依聲請人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聲請人擴張聲明返還代墊扶養費34萬4400元,依前揭規定,共應徵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