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245-202410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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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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