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278-202410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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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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