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家親聲-288-20241008-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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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