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304-20250305-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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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7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 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第一 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具狀時並未同時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 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本院駁回其 聲請及相對人反聲請均提起抗告),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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