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344-20241225-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 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