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家親聲-40-20241111-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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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