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家親聲-410-2025020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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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1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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