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433-2025032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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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三人之父,然相對人於民國 82年間將家中資產帶往中國做生意,且聲請人乙○○甫出生,即欲與聲請人之母離婚,並拋下聲請人三人離去,致尚在就讀國、高中之聲請人甲○○、丙○○為了生計,須四處打工,分擔家計。是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免除聲請人三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查聲請人三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114 年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三人各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元,且經送達聲請人陳報之址,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4張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