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483-2024103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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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按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送達後,因查無文書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而不能送達,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又聲請人籍設○○○○○○○○○○,上開裁定經本院併為公示送達,已於113年9月18日公告,於同年10月8日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至123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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