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496-202411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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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甲○○ 居新北市○○區○○路0段○○巷0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甲○○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足聲請費 用。本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 年5月5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萬元。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現年71歲,依112年 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5.26年,有112 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可查,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20萬元【計算式:1萬元×12月×10年=120萬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聲請人聲請僅繳納1,000元,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再補繳1,0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