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02-20241128-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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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並生育有未成年 子女丙○○、丁○○,嗣兩造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離婚,然相對人並未依約定按時給付全額之扶養費,自112年11月至113年2月已積欠扶養費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000元。為此聲請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113年10 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500元,且經寄存送達聲請人陳報之址,裁定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2張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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