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10-2025020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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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二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丁 ○○之扶養費,查上開二名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與聲請人同,亦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由受扶養權利人即子女住所地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