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26-2025011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丁○○(已歿)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 ,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 ,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甲○○(下合稱聲請人2人,並逕稱姓名 )與相對人丁○○、丙○○(下合稱相對人2人,並逕稱姓名)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2人聲明請求:⒈相對人2人應分別給付乙○○1,010,000元、⒉相對人2人應分別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10,000元,上開聲請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惟聲請人2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㈠聲明第⒈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0,000元(計算式:1,010,0 00元×2人=2,02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爰命乙○○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㈡聲明第⒉項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甲○○主張丁○○ 、丙○○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甲○○為00年00月0日生,現年64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64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18.9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聲明第⒉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2人=2,400,000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命甲○○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