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家屬分離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28-2024101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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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家屬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請求家屬分離,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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